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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摘编】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摘编】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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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12-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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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核心

商贸等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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