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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核心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63号)
《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办理程序
企业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即可享受优惠政策;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办理部门
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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